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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9/3/28 11:13:53点击数(0)
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《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,保障饮水安全,现就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一、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进行核查

  (一)核查辖区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(地表水型、地下水型)是否按要求划分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。未按要求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,需由有关市、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,并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。

  (二)核查已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是否满足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》(HJ 338-2018)相关要求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修改完善,并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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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二、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工作

  根据原环保部、水利部《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环办〔2015〕53号)要求,各地(州、市)对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,参照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(试行)》,开展划定保护范围工作。

  三、对未达标饮用水水源制定水质达标方案

  逐一排查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,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长期超过Ⅲ类标准的,相关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,制定切实有效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方案,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,采取选用优质水源替代现有水源或对现有水源进行有效治理等方式,因地制宜地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建设工作。请相关地(州、市)于2018年12月底前将水磨河水源地、柯坪县通古孜布隆河水源地、喀什市东城区水厂水源地、喀什市西城区水厂水源地、疏附县一水厂水源地、疏附县二水厂水源地、疏勒县水厂水源地、和田市二水厂水源地的达标方案报送至自治区环保厅,其他未达标水源地达标方案于2019年3月底前报送。

  四、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

  各地(州、市)应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,结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,按照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保技术要求》(HJ 773-2015), 积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工作。

  五、加快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

  各地(州、市)应按照《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中“全区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”要求,应进一步加快饮用水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,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,确保居民饮水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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